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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 賴總統於總統府 接見2024年第48屆當選之十大傑出農業專家
8月17日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於高雄展覽館盛大舉行50屆區年會;年會開幕典禮中 蕭美琴副總統、內政部劉世芳部長、高雄市陳其邁市長、農業部黃昭欽政務次長 蒞臨致詞並頒獎。



 

協會介紹 協會地址  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台灣傑出農業專家發展協會」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指導下,於2001年1月成立;本協會成立的宗旨,為結合產、官、學、研,企業界五方面的專長,讓農業專家、學者擴大服務領域,在政府輔導及配合政府根留台灣的大原則下,讓台灣的農業走出去,不但能夠為協會會員提供發展平台及豐富的資訊,更可創造廣大的商機。
     本協會已晉第八屆(三年一任) , 在國內及國際上己獲得肯定,很多會員也透過集體力量的整合,在農業領域上開闢出一片生機。2021年12月協會換屆改選; 第八屆理事長由林正雄博士(前種苗繁殖改良場主任)選任 , 黃振文博士
李明益碩士 為常務副理事長 , 為因應政府農業新政策及使工作推展更為順利與掌握時效,協會設立「農業、林業、漁業、牧業、安全農業、農產品加工及休閒農業」等7個工作組,由學有專精之專家為該工作組之召集人,並負責召集各專家、學者以利任務執行。
     協會的成員絕大多是曾獲政府農政單位及民間團體經過審慎選拔而經獲獎的歷屆農業專家,另則結合熱心的企業人士及認同協會宗旨的社會賢達
本協會現有會員中 三分之二以上擁有農業博士學位,具有碩士學位及大學畢業者亦在農業單位服務數十年,且在農林漁牧各方面均有傑出表現。現仍任職具有各種專長的教授、專家,分布在政府及大學、農業各領域中,實際經驗豐富,且大都為獲當選歷年「十大傑出農業專家」及「神農獎」者,而在農業界者亦有傑出的成就;本協會祈盼以此高水準的菁英團隊共同為台灣的農業發展奉獻技術與經驗,尤其在退休後有揮灑的空間,以期豐沛的學經驗再度發揮,不使政府數十年培育的人才因而浪費,而蔚為國用。
   
    本協會為學者、專家及成功農業企業所組成之高優資的民間農業團體,舉凡政府機關不方便出面者均可委由本協會辦理。也歡迎有志為農業服務的個人或企業團體加入為本協會會員。

協會地址 : 台中市新社區興中街42-1號 (農業種苗場旁)
   電       話 : 04-23500856    04-25815821

協會章程                                TOP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傑出農業專家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結合傑出之農業專家、學者及相關農業經營者,配合政府農業整體發展,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址設於台中市新社區興中街42-1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農業整體發展,推行農業有關政策。
二、推薦對農業有貢獻之專業人士予有關單位,表彰其對社會之貢獻。
三、促進農業專家相互交流、聯誼。
四、兩岸、國際農業投資技術規劃及顧問、農產貿易諮詢、授權及代理。
五、成立農業智庫,網羅國際農業人才,不定期舉辦國際性農業學術、技術交流、互訪,促進國際農業合作及長久發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曾經當選農政機關表揚傑出農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表揚之十大傑出農業專家;為當然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或經推薦並由理、監事會通過對農業有貢獻之專業人士及有利本會會務推展之 社會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及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項。 前項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依任務需要之執行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監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有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除當選之傑出農業專家免繳常年會費(含理、監事會通過之專業會員)外,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仟元(以年度計算)。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0年12月24日台(九十)內社字第9038303號函准予備查。
    一、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民國一0一年二月三日第五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三、民國一零四年二月一十三日第六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四、民國一 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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